可程式恒溫恒濕試驗箱使用方法,其方法步驟為:
1.拉開箱門將物體置放在置物架;
2.然后再在控制器設置好測試室的溫度和濕度等參數(shù),使得送風電機、加濕器、加熱器、蒸發(fā)器、制冷壓縮機、冷凝器和水箱進行相應的工作;
3.然后關上箱門,在觀察窗對測試的物體進行觀察;
4.當測試室內(nèi)的溫度過高時,控制器就會控制壓縮機和冷凝器對測試室進行降溫處;
5.當測試室內(nèi)的溫度過低時,控制器就會控制加熱系統(tǒng)對測試室進行加熱。
可程式恒溫恒濕試驗的試驗方法包括:
1.初始檢測;
2.條件試驗;
3.中間檢測;
4.恢復;
5.最后檢測;
所述初始檢測按有關標準的規(guī)定對試驗樣品進行外觀檢查,對其電氣和機械性能進行檢測。
條件試驗進一步包括:
1.將無包裝、不通電的試驗樣品,在“準備使 用"狀態(tài)下,按照正常工作位置或按照有關標準規(guī)定的狀態(tài)放入測試室的工作空間內(nèi);
2.將工作空間的溫度在不加濕的條件下升到40℃,以對試驗樣品進行預熱,待試驗樣品達到 溫度穩(wěn)定后再加濕,以免試驗樣品產(chǎn)生凝露;
3.待工作空間內(nèi)的溫度和相對濕度達到規(guī)定 值并穩(wěn)定后,開始計算試驗持續(xù)時間。
中間檢測進一步包括
1.在條件試驗期間或結束時,有關標準可以要求對試驗樣品加電負載和(或)測量,并規(guī)定測量時間和測量項目;
2.中間檢測時不允許將 試驗樣品移出試驗箱(室)外,更不允許在恢復后進行測量;
3.若在條件試驗結束前想要知道該類試驗樣品的性能,則對每一特定的試驗時間都要另增加一組試驗樣品,每組樣品的 恢復和最后檢測分別進行.
恢復進一步包括:
1.在條件試驗結束時,一般試驗樣品應在GB 2421 第5.3條的條件下恢復,時間不少于1h,但不得多于2h;對于熱時間常數(shù)大的試驗樣品恢復 時間應足夠長,以便使溫度達到穩(wěn)定;
2.棍據(jù)試驗樣品的特性和實驗室的條件,試驗樣品也可留在試驗箱(室)中恢復,或在另外的試驗箱(室)中恢復。留在試驗箱(室)中恢復時,應 在0.5h內(nèi)將相對濕度降到75℃±3%,然后將溫度調節(jié)到滿足GB 2421第5.4.1條 的要求,溫度容差為±2℃;
3.有關標準應說明是否須要采取專門措施清除試驗樣品表面的潮氣;
4.如果上述標準的恢復條件對試驗樣品不適用,有關標準可以提出另外的恢復條件。